工具组套拘留!增城朱某
时间: 2024-01-25 14:40:29 | 作者: 工具组套
“三小”场所都会存在易燃可燃物多、业主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防火分隔不到位、消防设施不足等问题,存在着诸多隐患,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为确保荔城街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街应急管理办提醒,“三小”场所经营者必须认真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尤其是火灾防范工作,生产经营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安全事项:
✍1.经营场所不住人。住宿区域与经营场所应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楼梯和逃生口。
✍2.严禁明火煮食。“三小”经营场所存在易燃可燃物多,火灾隐患多,危险性大,使用明火极易发生火灾。
✍3.严禁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尤其是在“三小”场所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瓶车停放或充电。
✍4.严格落实安全用电。“三小”场所经营者要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做全面检查,严禁私拉乱拉线路,防范超负荷用电,做好每日防火巡查检查,及时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消除不安全隐患。
✍5.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三小”场所经营者应根据场所安全需求配备必要的简易喷淋、独立烟感、防烟面罩和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场所内按建筑面积每75平方米配备2具4公斤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个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可以少于2具,建筑面积不足75㎡的按75㎡配备。
✍6.畅通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不得上锁、遮挡或占用,不得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2023年7月10日,增城区荔城街应急管理办工作人员到朱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一商店内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朱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责令朱某于2023年7月13日前进行整改。后于2023年7月26日再次到店检查,发现朱某商店内使用明火的情况仍然未整改,情节严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朱某在明知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属于违反法律行为,经告知整改后仍不执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朱某的行为已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朱某行政拘留2天。
2022年10月22日,增城区荔城街应急管理办工作人员到崔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路一间电动工具维修部店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崔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当场予以200元处罚。后于2023年7月7日再次到场检查,发现崔某商店内使用明火的情况仍然未整改,情节严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崔某在明知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告知整改后仍不执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崔某的行为已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朱某行政拘留2天。
1.小档口 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餐馆、饭店、小吃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2.小作坊 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家庭作坊;3.小娱乐场所 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桌球室、麻将房、美容美发店(院)等。